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信息化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5-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文件精神,加强基层信息化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机制,落实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责任,提高信息化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提升信息化工作管理能力,推动学院信息化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队伍,包括行政、教辅、系部的信息化负责人和信息化专员。信息化负责人由本部门指定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是本部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直接责任人。信息化专员由本部门安排熟悉本部门业务及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能力且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是本部门学院内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员。

第三条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全院信息化队伍建设、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负责人或专员如有变更,所在部门应及时向网信办通报,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信息化队伍按照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和网信办的工作要求,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及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负责管理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建设、使用、培训和维护;配合学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应用系统;落实学院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

第七条 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数据日常维护和数据治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数据资源的产生、采集、使用、维护、存储、归档和本地备份的全周期管理,协助网信办完成本部门信息化资源与学院公共数据平台的联通,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负责本部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协助开展本部门网站和信息化项目的日常监管,保障本部门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协助完成学院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包括信息化调研、需求分析、数据和业务流程整合以及本部门内的学院信息化业务系统的二级管理。

第十条 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类信息化交流和培训,负责学院信息化应用的宣传、推广及所在部门内部培训、信息技术普及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在学院智慧校园相关岗位设置平台中维护本单位的信息化通用岗位和部门人员数据。

第三章 队伍培训

第十二条 网信办定期对信息化队伍开展培训,提高信息化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培训。岗位知识、专业技能、规章制度培训,使信息化队伍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等。

(二)专项培训。就某一类别专题开展的培训,如网络信息安全专项培训、学院内各类业务系统和应用平台使用操作的培训等。

第十四条培训组织与反馈:

(一)院级培训由学院网信办负责组织,技术培训每学期1-2次,专项培训按照实际情况择机安排,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

(二)每次院级培训后,各信息化队伍要及时在本部门内部组织相关人员的二级培训,并向网信办报告部门内部培训情况。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各部门每年与信息办签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责任状,每年年终向信息办提交本部门信息化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信息办根据各部门数据治理情况,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情况,信息系统应用、宣传、推广及意见反馈情况,参加培训和例会情况等方面对信息化队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向组织部和人事处通报,作为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的一项参考指标。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信息化队伍成员可参加学院年度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网信办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相关工作要求执行,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根据校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