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建立信息化建设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等工作的校园网基础设施、信息化基础平台、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网站及各类软件等。
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校级预算拨款的“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及科研、学科、教学等经费来源的“其他经费来源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学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服务为导向,通过制定整体规划,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与技术水平,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院信息化建设战略方向,审定学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对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项目进行决策。
第五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院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和协调,负责制定学院数据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商议全院信息化建设中其它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网信办”) 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学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决议、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落实,检查、指导、监督、评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学院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及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软件采购审批管理,组织开展信息化工作宣传、教育与培训,向领导小组提出信息化工作建议及方案。网络信息中心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技术部门,负责学院级信息化基础平台、设施及网络安全建设,并为学院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设立信息化负责人和信息化专员,切实有效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员全体师生为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使用者,可随时向网信办提出信息化需求、意见、问题及建议。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在学院信息化总体规划框架下,按照“谁需要、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执行。学院所有的信息化建设都应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需遵循学院的相关规范、标准及安全要求,保障与学院信息化基础平台有效稳定的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校园网及相关基础设施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并提供统一网络出口,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更改、损毁、挪用校园网及相关基础设施,不得私接外网出口。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全周期包括调研、立项、预算、采购、建设(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部署实施、上线试运行)、验收、运维、结束等阶段。其中建设阶段各环节为非必要环节,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参照建设阶段的具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设置;其他阶段为必要阶段,不得随意删减,且各阶段必须按顺序依次完整的开展,不得随意跨越前置阶段。
第四章 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准备。为加强信息化统筹建设和优化资源配置,网信办设置信息化建设三年滚动项目库,科学合理的支持必要、可行的信息化项目。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发展需要,需提前规划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调研,进行需求梳理,形成建设方案,并至少提前一年向网信办申请纳入到信息化建设滚动项目库中。对于多部门协同开展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任务最多的部门为项目负责部门,或各部门协商确定负责部门,由负责部门组织项目的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负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信息化建设滚动项目库中的项目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和审批的遴选来源,网信办将提前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未列入信息化建设滚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项目立项和审批。
为保证已验收项目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各项目负责部门可以对项目所必需的接口集成、售后服务、数据中心资源、网络服务、信息安全等运维服务申请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与审批。所有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必须通过学员网信办组织的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后方可建设。网信办于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全院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会,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专家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论证组,对计划申报次年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批。项目立项获批材料,可作为学院软件资产购置论证依据。
申请立项项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含软、硬件需求、网络安全建设要求、日常运维管理、项目经费明细及依据,网信办将提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将不能参与立项答辩。
未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允许建设、不予设备及软件系统采购、不予经费报销、不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需负责部门与网信办签订立项任务书,明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以及职责分工,确定预算执行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明确项目采购、建设、实施等各项工作的开展计划。
第十五条 预算申请、通过学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的专项经费项目在立项任务书签署完毕、资金到位后即可开展建设工作。
已获立项审批但建设经费金额超过一百万的项目需单独向学院申请预算,通过预算审批后方可实施。
所有通过学院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但未获得预算支持的项目,第二年不需再次进行立项论证,直接申请预算。若连续两次预算未获得批准,则需重新进行项目立项论证。
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的预算仅支持学院信息化基础平台、学院各行政教辅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各系部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项目采购。项目采购时需形成详细的建设需求方案,确定重要的里程碑节点,明确建设规范及网络安全等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获得学院预算批准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和其他协同部门共同组成学院方项目组,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组设双负责人,分别为负责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和网络信息中心的技术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建设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完成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数据中心资源申请、项目建设,网络安全、测试、部署、验收、系统日常维护等;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提供与信息化基础平台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等服务。
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不得单独购买服务器(科研、保密用途除外),需统一申请使用网络信息中心数据中心提供的硬件资源。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并进行安全渗透测试,通过后由项目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正式上线运行。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即进入运维阶段。
第十九条项目运维。项目负责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条项目结束。项目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或者需要永久关闭系统时,项目负责部门应向网信办提出停止使用的申请。经网信办同意方可按照学院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做好后续处置工作。负责部门需认真总结,制定科学详尽,操作可行的处理方案,提前做好数据备份或迁移。
第五章 其他经费来源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经费来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经费负责部门参照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对负责或批准的项目自行组织建设并做好项目全生命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经费来源信息化软件项目,如预算经费为十万元及以上,需项目负责部门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会,通知网信办人员参加,并形成软件采购论证报告。立项论证通过后应就项目建设计划及软、硬件需求、网络安全、日常运维管理等事宜与网信办沟通,不得擅自建设。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由网信办统一管理。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未有网信办签字盖章的报销单,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负责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开展各阶段工作并按预算计划执行经费,财务处每年将信息化项目结余经费收回,若需要留用,需由各项目负责部门向网信办提交书面留用申请,网信办汇总后统一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决定是否可留用。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组织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选表彰,评选范围包括在信息化项目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建设、信息化宣传推广、信息化数据资源治理、信息化系统应用及意见反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具体的评选规则及办法由网信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制度,在全院范围内适用,其他信息化建设相关制度以本管理办法为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